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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假药”:道义感不应冲击法治秩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1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19日讯 新年伊始,国内被媒体称为“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陆勇被警方正式逮捕,其罪名正是“代购假药”。
 
  陆勇代购的“假药”,在印度是经过批准的合法“真药”,只是未取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许可而已。作为特殊食品,国家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2001年12月开始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情形认定有一条十分简便易行的定义: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如此绝对化的定义,让一些专家大为不满。
 
  有法学教授认为,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教授的逻辑,凡是其他国家批准的事情,中国必须批准,否则就涉嫌“违法行政”。试问一个没有独立审批权,只能跟在别人后面的国家还称得上“国家”吗?
 
  更有经济学家发问:“药品真假与否,销售是否有罪,不是看药品本身,而是看有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这样一来,你就弄不明白这法律到底是意在保护受害者,还是要不惜制造受害者以保护政府部门的审批权?”经济学家谈论法律事务时,情感多于理性是常有的,缺乏常识更不鲜见。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本性就是形式化,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从来不问药效如何,而看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对无证行医者法律不应该等出了人命案子,再作处置,经济学家不会不知道吧?
 
  国家规制药品,根本上因为药品事关国民,不要说真药必须经过审批,就是得到认可的真药能否让患者服用,许多时候还有一道“处方权”的门槛,不可能仅仅为了“对患者有利”的一个理由,从审批到处方就一路绿灯。当然,印度仿制药能够救命,而代购却要被判刑,让国人的道义心难以承受,但如果因此将确保医学安全的法律规定弃之如敝履,这个代价就实在太大了。
 
  而且,中国热销印度仿制药只是为了价格便宜,这又是因为印度对国外专利药品未作严格保护,仿制药品呈泛滥之势,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个别品种甚至相差数十倍之多。即便如此,迫于国际压力,印度也于2005年颁布专利法,首次允许对药品授予专利权,但仅限于1995年后发现的药物,算留了个尾巴。
 
  所以,打击代购假药不仅涉及,还涉及知识产权,如果允许进口违反知识产权的仿制药,那不如中国直接生产仿制药经济效益更好,明摆着赚钱的自己不做,却让印度厂家发财,这算什么道理?事情很简单,中国发展到现在,已经进入从学习和仿制向创造和发明过渡的阶段,中国经济要上台阶,发展模式要转型,不保护知识产权是不可能了:没有高昂的专利费,哪个厂家愿意费心费力费钱还是这巨大风险发明新药?仿制新药不付专利费,当然有利可图,但人人都仿制却没人发明,哪里还会有新药?仿制别人的新药乐在其中,被别人仿制时又乐在何处?从中国发展大局来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
 
  说到这里很明显,无论中国仿制,还是代购印度仿制药,都不是中国医药发展的方向,数百位白血病患者签署的呼吁书所说的,“我们想问一问,法律到底是不是为人民服务来保护弱者的生存权的呢?为此我们呼吁相关司法部门为了我们白血病人能多活几天,不要惩罚我们这种自救的行为并请给予陆勇免于刑事处罚”,其情可悯,但思路还是偏了。患者生命固然可贵,但国家不能采取无视法律,只顾眼前的办法,否则就是甘居三流甚至不入流国家之列。
 
  其实,合乎法律也合乎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有的是,比如,以中国市场之大,完全可以由国家出面,同新药专利拥有者谈判,免去或降低专利费,国际上多的是成功案例。在谈判达成之前,对确有疗效且为中国患者急需的新药,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并纳入医保范围。这些措施只要求政府少收入些,就可以明显降低患者的用药支出,却不会违背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准则,远比让“仿制药代购”合法化既简单易行还立竿见影。患者、公众、专家如果都能往这个方向上要求政府“开恩”,岂不更符合时代潮流?“病急乱投医”虽然情有可原,但投错了还是会要命的,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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