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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宜疏不宜堵 可修法实现突破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9 转至微博:

  医药网1月28日讯 通过在轻问诊平台上解答咨询,有医生的月收入最高超过40万元。相比线下医生的正常收入,这无疑是令人咂舌的。另一方面,很多人发现,通过一些轻问诊网络平台或者移动App,诸如一般的感冒发烧、皮肤病等病症,完全不必去医院花费时间和金钱,也可以得到诊疗。互联网医疗似乎让医生和患者得到了双赢。
 
  但带来颠覆式改变的同时,互联网医疗也挑战着包括执业医师法等法律在内的医疗法律制度,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起草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专家意见稿,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医疗产业进行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保障各方权益。
 
  互联网医疗对执业医师法等提出挑战
 
  互联网越便捷,其风险性就越大。
 
  “互联网医疗下的法律问题看似纷繁复杂,且有许多难以预测的新问题、新风险,但根本核心只有一个——人。”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万欣认为,目前市面上的多数移动医疗均未解决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即不论是慢性病管理还是为客户提供远程医疗,所有数据的最终接收端应为医生。但目前由于我国公立医生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放,医生(特别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很难通过这些移动医疗设备及App为客户提供详细充足的专业建议。
 
  “我国现有医疗卫生法律对互联网医疗和移动医疗有很大局限。”万欣举例说,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并不是赋予医生可以选择是否在此地点执业的权利,而是赋予医生注册后可以选择执业,也可以选择不执业,而如果选择执业,那么必须受地点、类别、范围的限制。”万欣说。
 
  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就此规定,万欣指出,如果注册提供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移动医疗机构,显然无法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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