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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02 转至微博:
医药网2月28日讯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对医疗服务全面加以规范,仅就医疗服务事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先行立法,主要涉及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处理、医疗监管和提高违法责任等内容。
个人也可在深办医疗机构
为缓解深圳医疗资源严重不足,《条例》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办医。《条例》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医疗用地、医疗服务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比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此外,《条例》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在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应制定深圳的医疗机构,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为解决医师特别是优秀医师不足问题,《条例》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市外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调解
《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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