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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费最高可报销58.5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1 转至微博:

  医药网4月17日讯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烟台市城镇职工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额度超过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则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5万元后,再由大额救助金按9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可累计为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58.5万元。
 
  目前,烟台市城镇职工大额救助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每年1月,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无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扣代缴。提高城镇职工大额救助金支付限额是市政府2015年为民服务实事之一,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分三类。
 
  一是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2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恶性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是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5%支付。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三是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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