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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药品实际费用要降低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4 转至微博:

  医药网6月23日讯 6月19日获悉,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一律按进价销售药品,药品实际费用要降低15%左右。
 
  《意见》明确了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科学的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
 
  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期间,县级政府负责基础性测算、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各市政府牵头所辖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部署全市县级公立医院进行价格调整测算工作,审核平衡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后,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上调不超过13%,床位费上调不超过36%;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不低于10%。各县应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调价类别内可自行选取调价的项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处理好两种关系,即普遍调整与重点调整的关系,既要在确定的补偿总量内按照项目类别分块确定价格调整补偿额度进行普遍性调整,避免因部分项目调价幅度过大而加剧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不合理,又要根据医院补偿不平衡问题、个别项目价格明显不合理问题、部分特殊群体患者的负担问题,以及技术难易程度、风险程度的不同,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调整;合理补偿加成和建立激励机制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个医院的补偿加成情况,尽可能兼顾各医院的合理补偿,又要从区域内总量补偿的角度,测算出合理的、均衡的标准,通过价格调整方案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要让药占比低、控费工作做得好、日常管理水平高的医院多得实惠,同时激励并促进其他医院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浮动机制。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县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加成达到40%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再做调整;不足40%的,且药占比、检验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和卫生材料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与2011年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可做个别调整。在省规定调价幅度基础上,原则上上下浮动两个百分点,具体浮动幅度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平衡。第三批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首先要按省规定的调价幅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足40%的,原则上可上下浮动两个百分点。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平衡掌握。
 
  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医改办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通知市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改革要与医药价格改革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要及时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系统和价格调整的对接工作,确保改革后不增加患者负担。
 
  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公立要通过公开,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各市、县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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