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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时代:7号文及70号文发布后 各地政策梳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05 转至微博:

  医药网8月4日讯 自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以来,新一轮药品招标风向定标。其中,分类采购、优化“双信封”、价格谈判等新思路彰显了改革魄力。
 
  随后,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70号文),针对国家方案进一步细化。并要求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
 
  期间,一些步伐较快的省市已经按照国家思路陆续出台了地方版,福建、北京下发了采购实施方案,浙江提出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天津、辽宁等地则先进行低价药或直接挂网药物的采购。
 
  在业界看来,国家层面的药品招标采购趋势十分明显,各地也势必会结合地方情况进行一定的创新探索。针对不同特点的药品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更具合理性,但是采购价格可能被进一步下压,市场或将重构。更重要的是,各地分类采购形成的药品价格将成为医保支付标准的参考。
 
  福建:
 
  限价、限数量
 
  7月20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方案指出将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不同分类采购方式形成的药品采购价格,确定集中采购药品销售指导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此外,福建还将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少部分临床治疗必需、常用的治疗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带量议价。同时,针对未进入国家谈判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医保管理部门牵头,卫生计生、人社、物价、财政、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参保人代表参与,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在价格方面的限制,福建要求除常用低价药品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而对于低价药,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确定报价。其中日均费用≥1元的,其报价增幅不得高于该产品2014年以前全国省级中标最低价的30%。
 
  点评
 
  福建省药品招标模式一贯以“强悍”著称。此次为了配合落实国家7号文和70号文,迅速地修改了招标方案。方案大体上与国家思路相近,但进行了更严格的细化,对价格依旧敏感。
 
  同时,对产品数量提出了要求。将组织医疗机构对审核合格的药品进行进一步遴选,确定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省级采购目录。
 
  业内人士均认为,进一步压缩采购目录,加剧了企业品种之间的竞争。非临床必需药物、抗生素、中药注射剂等品种将受到较大影响,一些产品将面临被福建淘汰的命运。
 
  北京:
 
  全过程信息化
 
  7月初,北京市正式启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根据实施方案,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属医疗机构组成医院集团,制定集团采购规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制定区域采购规则;支持其他医疗机构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各种医联体等形式组成医院集团参加产品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同时,将分类分批建立《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数据库》,公示国家谈判、短缺、低价、竞价谈判等目录和历史采购量。收集和公布全国各省药品中标价格并动态联动,实时显示市各医疗机构药品成交价格和价格变化情况,开通对具体产品采购成交价格水平的实时预警功能。推动采购编码标准化,与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各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于价格,北京要求对《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内的产品,企业报价须承诺不高于市主流药品零售市场价格;竞价谈判确定的成交价格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且原则上不得高于北京市原有中标价、本采购单位原有成交价格、本采购单位现行同类同品规价格;同企业、同品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购销双方应以采购平台提供的全国最低价格和市各医疗机构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重要谈判依据。
 
  点评
 
  北京市搭建的全新药品采购平台高调亮相新闻联播。业界一致认为北京模式将成为大趋势,被各省参考。采购平台将对药品价格、用量具有更强的管控效应。
 
  北京市相关负责人介绍,“阳光采购”是指整个医药产品购销过程中市场主导价格的形成,采购信息客观公开,交易过程公平透明,采购行为公正规范,政府综合监督评价,避免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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