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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 患者可在“家门口”报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转至微博:

  医药网10月27日讯 对于癌症患者等一些大病重病患者来说,治病的巨大开销是一个头疼的事。好消息来了,只要你参加了宁波的医保,符合报销条件,有一些常用药每年自己可少掏近一半的钱。
 
  近日,根据省文件要求,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简称《意见》),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将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在这15种药品中,有9种是目前临床上用途比较广泛的恶性用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赫赛汀、美罗华、泰欣生;另外6种用于治疗其他大病:免疫球蛋白、诺其、类克、索马杜林、复泰奥、福斯利诺。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年度补偿起付为2万元。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宁波相关医保规定,各部分报销分别为50%、55%和60%,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超过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患者及其家庭减少了负担,能够为患者减负近“五成”。
 
  以常见用于治疗癌症的爱必妥(西妥昔单抗注射液)为例:每支价格为3805元,按照说明书用量,共需用量50支,所需药品费用为3805*50=190250元。假设这些药品都发生在同一医保年度,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为96650元,此时,由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93600元,自付费用降幅近一半。
 
  若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据了解,宁波市的大病保险特殊政策,覆盖了宁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子女统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
 
  在筹资方面,分别由各项医保基金支出,个人不缴费。市区今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标准筹集。从11月2日起,宁波市区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专窗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先备案再使用。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省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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