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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二次议价为何不可提倡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06 转至微博:

  医药网11月5日讯 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是指在省级采购平台以招投标为主要形式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之后,医疗机构购药时继续与企业谈判压价的现象,部分药品价格降幅可达30%~50%。二次议价广泛存在,提高了药品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水平,但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招投标基本商业规律,成为新的商业贿赂土壤,因此各界评价不一。
 
  招投标采购流程中的价格概念
 
  招投标采购流程中涉及3个价格概念: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一般而言,中标价是确定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是指招投标双方以合同这一法律形式确定的卖方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的价格;结算价则指货物交割时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三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一般情况下,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招投标活动中,从确定中标人到签署协议,中间还有谈判过程,称之为决标后谈判,其目的是把交易条款具体化和条理化,为签署协议做最后的准备。一般而言,决标后谈判不涉及货品质量和价格,只是涉及合同的商务和技术服务条款,如支付方式、配送方式、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这一过程中,中标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让利行为以便于双方深度合作,如果认为这是“议价”,那么这种“议价”是常见正常的。此外,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不停谈判,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三者也会出现差别。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合同本身或附加条款的调整,二是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的调整。比如,提前回款一般可取得一定货款折扣。但这不是普遍现象,价格变化有着对应的条款改变,变化幅度也有一定限制。
 
  常见的采购模型与二次议价
 
  医院用药采购方法在不同国家不尽相同,大致分为3种类型:
 
   (一)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院执行采购结果。主要做法为由政府或医院主管机构定期组织药品的集中采购,签署药品采购合同,医院只负责进货和使用。是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各医院可与药商进行决标后谈判,但不涉及价格问题。英国、挪威、丹麦和我国香港均采用这种方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明确规定,医院不可以在集中招标后与企业再次议价,如果发现本州内该药有更低的价格,需报告州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与企业协商下调价格。英国NHS英格兰地区医院仿制药集中采购中,所有参与集中采购的医院都要执行NHS商业药品处制定的采购框架协议,如果公立医院想再次议价,可以先申请退出协议,或者一开始就不参加NHS的集中采购。但事实上除了极少数医院出于特殊需要或药品供应问题,95%以上的医院都加入了NHS的采购框架协议。可以认为,对于英国来说,政府并不严令禁止医院二次议价,部分政府部门甚至希望医院继续议价以降低医疗成本,但事实上二次议价极少出现,核心是招标流程规范,形成的价格已经比较低,单家医院再议价也没有降价空间。做到这一点,前提是NHS和公立医院定位都很明确,药品是NHS和医院运行的净成本,两者根本目标一致。集中招标一定具有更好的效果才会持续开展。反过来说,英国公立医院人员工资基本固定,没有议价要差价的动力。正反两方面,都决定了医院单独议价不会成为普遍现象。
 
   (二)政府或医保机构制定参考价格,医院自主采购或组团采购。主要做法为政府或医保机构为每一种药品制定一个支付参考价,医院自主组织采购但支付方只按照该价格支付,超支部分由患者或医疗机构承担,低于该价格部分归医疗机构支配。德国、法国等国的门诊和住院用药、荷兰及台湾地区的医院用药均采取这类支付方法体系。支付参考价制定方法各国不尽相同,葡萄牙采取集中招标的方法确定,澳大利亚和日本则采取谈判的方式确定。由于制定参考价时不涉及购销合同,这些国家也不存在二次议价问题。与社会热议的二次议价根本不同。
 
   (三)政府不干预药品价格,医院或医院主管部门自主组织采购。以美国为代表,医院通过药品团购组织(GPO),汇总药品用量和企业谈判获得团购价格,医院执行采购。GPO内的医院也可以和药商直接谈判,但基本谈不下价格,最终均选择加入G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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