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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4 转至微博:
医药网12月28日讯 2015年9月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福建省从明年开始执行医保药品新的支付标准,新标准将动态调整,每年度更新一次,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福建省医改办、人社厅、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等《2016年福建省医保支付标准实施办法》出炉。该支付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定于9月底完成的国家医保支付标准迟迟未出台,福建省率先发布的医保支付标准有何看点,对行业又有何影响呢?
2016,医疗保险定点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所以福建省在支付标准的文件中也特别提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所以,我们也从公立医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两个维度分析此支付标准对行业的影响。
1,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会疯了
指标标准有这样几点规定值得关注:
(一)、根据不同生产的药品名称,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入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根据新一轮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阳光采购的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价格支付。(这些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三)、各医保统筹地区原则上统一执行2016年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个别地方确因医保基金平衡困难等因素,也可适当调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来说,医保支付并未给现行的药品销售带来变化,基本上药品支付标注就是2015年中标价。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在福建省9月份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鼓励药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进行二次议价,压低采购价格。议价后的成果归当地财政所有,然后当地财政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医疗机构。
这一鼓励政策下,的积极性未必高,但是会极大激发当地政府部门让医院进行二次议价的动力,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所以,浙江公立医疗机构带量仍将会层出不穷,而在政府的强压下,大量采购降价幅度可能不会低。
2,民营医疗机构,药企的下一个目标
从其价格制定来看,未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以下简称未入围医保药品)执行医保支付限额。
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未入围医保药品的,首先以该药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中标数据)作为医保支付限额;未能采集到中标数据的药品,以该药品在省内前两年(2013-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平均销售价(扣除加成后)作为医保支付限额;其他未入围医保药品以及尚未公布医保支付(限额)医保药品,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结算。
大家都知道,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起码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而且,由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对成本控制和价格谈判处于更有利的条件,各项政策也更为灵活,以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或者此前的销售价作为的医保支付限额,对他们来说应该没有压力。
而医保备案制之后,更多医疗机构将享有医保报销的资格,对于药品使用受到严格限制、药价受到严格管制的公立医疗机构来说,民营医院无疑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市场机遇。医保支付标准也相对有利,他们价格谈判的空间可不用上缴给的政府财政,而是自己分配。这对民营医院来说是个好机会,而落标的药企也可以积极寻求在民营医院的市场。
下面是福建医保支付全文:
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 号)的精神,现就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根据医保支付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费用的标准。
(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三)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以下简称入围医保药品)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未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以下简称未入围医保药品)执行医保支付限额。
(四)各医保统筹地区原则上统一执行2016年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个别地方确因医保基金平衡困难等因素,也可适当调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支付标准和限额的确定
(一)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入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根据新一轮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阳光采购的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价格支付。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未入围医保药品的,首先以该药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中标数据)作为医保支付限额;未能采集到中标数据的药品,以该药品在省内前两年(2013-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平均销售价(扣除加成后)作为医保支付限额;其他未入围医保药品以及尚未公布医保支付标准(限额)医保药品,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结算。
三、支付标准和限额的公布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限额由省医改办会同省人社、卫计、物价部门测算并于2016年1月1日前公布,对公布之后新增未入围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限额)于2016年7月1日前补充公布。
四、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
(一)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和规定报销比例结算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限额)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结算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和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药品费用。
(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医保药品价格高于带量采购价格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提供福建省入围医保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和未入围医保药品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格数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统筹区内未入围医保药品平均销售价格数据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使用医保药品信息。
(二)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相关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医保药品编码对应传输工作。
(四)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维护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按规定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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