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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主要按病种付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9 转至微博:

医药网5月6日讯 
 
  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 四川出台“20条”
 
  这些天一直沸腾的魏则西事件,再一次提醒医疗改革的紧迫性。而最新下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必然会像一支强心剂,注入百姓心中。
 
  5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实施意见将于今天(5月4日)正式对外公布,为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纵深发展,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20条”将进一步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超四成城市公立医院已开展综合改革
 
  根据实施意见,此次综合改革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是指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至关重要。
 
  据了解,四川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一年多来,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次均费用增幅明显低于前3年平均增幅。已有3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的36家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以取消药品加成为主的综合改革,占全省公立医院比例达42%。
 
  以此为基础,2016年四川将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如增加德阳市、雅安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到2017年则要全省全面推开。
 
  另外,根据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到2017年将实现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能兼任公立医院领导
 
  根据规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分级诊疗、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编制人事、收入分配等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任务。实施意见就此落实20项重点任务。
 
  就管理体制方式而言,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实施意见提出可成立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医院的章程制定、发展规划、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薪酬核定等。专家指出,这种方式有助于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办医体制。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要求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任期制、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按病种付费数量不少于100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是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其路径是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
 
  根据规定,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重点将住院排名、费用占比前十位的病种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目标任务确定,“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一方面,改革将同步降低药品耗材器械费用;另一方面,则是同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来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将下放到试点城市,围绕诊疗、手术、护理、床位、等服务项目,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社会力量“非禁即入”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公布
 
  引入社会力量,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亮点之一。根据规定,社会力量参与实行“非禁即入”,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联合举办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公立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服务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另外,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达到100%。
 
  公立医院取消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继续实施,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医学检验检查收入占比降到25%以内,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此外,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等分级诊疗制度也将继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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