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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令:医疗设备公开招标,不得赠送、投放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0 转至微博:

  医药网4月6日讯 医疗设备采购,福建省又出新规,省属医院购置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或者预算经批准后才能开买。
 
  3月30日,福建省卫计委印发《福建省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该《办法》,福建省卫计委所属医院的设备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医院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经卫计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无预算的采购行为被明令禁止。
 
  在采购方式上,医疗设备应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100万元(暂定标准)以上的单子必须公开招标,并且不得用化整为零等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00万以内的,医院自行组织采购。但是,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也须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且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
 
  《办法》也明确提出,医院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设备。
 
  去年10月,福建省卫计委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也提出要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招标采购管理,不过并没有设定具体的招标采购限额。这一次,针对省属医院,《办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以公开招标形式进一步压缩灰色招标空间。
 
  另外,在采购制度管理上,《办法》也推出了新举措:一是,各医院要成立由医院领导及多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规避个人“一言堂”。二是,各主要的设备购置人员要实行轮岗制,最多5年一换岗。
 
  附件:福建省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并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组织和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医疗设备采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做到应编尽编,并经医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不得组织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未编制采购预算的或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七条 医疗机构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取得配置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达到公开数额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医疗卫生机构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医疗设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医疗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条  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为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医疗设备应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根据医疗设备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医疗设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金额起点,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医疗设备。对于品牌、型号、配置、保修年限等相同条件的医疗设备,购置价格应与同地区同级别医疗单位购置价格相当。
 
  第四章  采购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医疗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资产后勤、财务、信息中心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社会影响突出、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医疗设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在岗监督、换岗审查和离岗责任追溯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本单位内部各相关科室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
 
  第十七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包括医疗设备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业务的检查,实现纪检监察的有效监控。发现采购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应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季度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数字平板X线成像装置(DR)、医用超声设备、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等7种设备购置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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