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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流通变天,中小药批危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7 转至微博:

  见过园丁的工作吗?修剪细枝,主干得养分;移走小苗,大树享肥沃。
 
  从现在开始,流通行业的中小药批,面临的境遇即是如此。
 
  政策,就是园丁那双手。
 
  ▍安徽药品批发,冰火两重天
 
  12月21日,安徽食药监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文如其题,“转型升级”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升级”——给大型药批更多机会;转型——中小药批的出路。
 
  ▍大型药批,给政策、给业务
 
  《意见》鼓励全国百强药批、在安徽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生产流通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在企业重组时,可以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安徽省的药企、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在销售药品时也可进行直调。
 
  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标示、、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管理,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委托1-2家药批为其提供存储和门店配送业务。
 
  ▍鼓励零售连锁,承接药房
 
  《意见》提到,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对于剥离医院门诊药房,安徽省政府在11月22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中,就有此意。
 
  此次安徽食药监局把“承接”的机会给了零售连锁,只是不知道连锁企业有没有实力、愿不愿意趟医院这潭深水,把医院药房给承接(托管)了。
 
  不过,这是个很值得玩味的信号,虽然“口子”开给了零售连锁,到时候做成“托管”这个事的,也未必真的是连锁。无数药企、药批、自然人,翘首以待的就是这个机会。当然,这只是条件反射般的推测。
 
  ▍中小药批,被收购或转型
 
  鼓励兼并、降低仓储成本、释放连锁存储配送需求,从多方位,给予了大型药批更多机会和空间。此为“升级”,中小药批对应的只有“转型”了。
 
  《意见》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要推动部分中小药批,向专业配送、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与专业化经营无关的经营范围,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
 
  参考其他省市的指导意见,专业化经营的方向,有专业配送、专业推广、专业药房、药(美)妆店等等。总之,药品批发的业务,要逐步放弃。
 
  附: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6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 )精神,服务我省“调转促”改革,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集团)、药品主营收入进入全国百强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我省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生产流通型企业(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培育现代药品流通骨干型企业和具有竞争力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在企业重组时,可以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储存、配送相关设施设备不低于被兼并重组企业原开办条件。
 
  二、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整合共享。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在销售药品时也可进行直调,但应符合药品直调的管理要求。
 
  药品批发企业在不改变仓库地址、面积的前提下,如需调整仓库功能分区,可将调整后的仓库功能分区平面图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支持跨区域储存配送药品。支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我省药品批发企业。经委托方对其储存配送能力审计符合要求的,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特殊管理药品除外),明确配送区域、品种、期限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委托方应将审计报告、委托储存配送品种等相关信息在报送双方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应建立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计算机远程信息对接、电子数据交换同步,严格落实药品追溯责任。
 
  四、完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政策。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要,对纳入省级挂网采购低价药清单目录管理的药品、国家大病专项救治重点扶贫病种目录的紧缺药品,不受“两票制”限制。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确定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在“两票制”基础上增加一票,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逐步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电子化、规范化。
 
  五、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单体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储存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也可根据跨区域设立的门店需要,委托连锁门店所在地的1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
 
  六、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向专业配送、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与专业化经营无关的经营范围,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时,自查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结(冷藏冷冻、特殊药品除外)。
 
  七、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八、创新药品零售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药店+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鼓励零售连锁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
 
  九、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电子化质量档案资料(不含特殊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企业对进入平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推行简政利企便民新举措。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经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药品批发企业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后勤(卫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介绍信和药品研发机构的申请,向不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基层单位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向企事业单位销售用于职工防暑降温、防寒防冻以及药品研发机构所需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滋补养生(药食同源)类中药材;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国家如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从其规定。

关键词: 医药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