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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立医院不得采购涉及商业贿赂企业药品器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24 转至微博:

  医药网2月16日讯 记者15日从海南省卫计委了解到,海南省卫生计生部门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要求公立医疗单位不得采购经查实涉及商业贿赂企业的药品与器械。
 
  海南省卫计委近日印发的《海南省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对医药行贿不良记录进行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及其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办法》要求,商业行贿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海南全省生效。对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海南省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医用耗材。
 
  据介绍,该《办法》明确五种应当列入商业行贿的不良行为,由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对商业行贿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两年,不良记录满两年后,期间未发现再次行贿的,按原上报程序审核后予以删除;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从上次公布记录结束日起接续公布新的行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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