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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一轮药招,基药或将告别增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06 转至微博:

  医药网11月5日讯 11月3日晚间,不经意间,江苏省正式下发了“省增基药目录”,这个基药目录,其仓促之程度,更像是为了配合马上开展的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
 
  犹记得,在去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于是,江苏这个新的目录,充分体现了“品种不增不减、扩充规格、平稳过渡”的特点。
 
  国家520公布前后,到底有到些文件出台,又体现了哪些变化?基药增补目录的现在与未来,究竟会怎样?建议你不妨抽出半个小时,随笔者理一理思路。再忙,也要既学会埋头干活,也要学会抬头看路哦!
 
  一、现在!基药增补急刹车的背后
 
  基药目录出来后,各省都有相应的增补,但是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收紧的可能将不止江苏一个省份。
 
  笔者对基药相关的政策做了一个梳理(见文后附录),从附录可以看到,官方对各地基药增补的态度,从“省级统一增补”,至开始逐渐掉转方向要求各地“回头看”,再到“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再到低价药政策及基层允许配备使用补充药品政策出台后的“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其实是经历了一个90度的转折。
 
  笔者认为,最早国家允许各地开展增补,主要是各地区域用药习惯不尽相同,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主管部门不便扎紧风口,同时,为了推动基药制度快速、稳健的实施,开展省级增补也是一个阶段性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但随着新一轮基药目录的推进,在低价药政策与基层允许使用补充药品的大环境下,再给地方放开权限进行基药增补,恐怕于情于理都不合适。而且,各地基药增补虽然具有病患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但不可否认,在要求全国各地基药增补“回头看”、“急刹车”的背景下,变相的“地方特色、地方特点”及“增补数量过多”,是地方基药增补绕也不过去的现实。
 
  二、未来:基药补充目录和我们说再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也就是说,让一定规模、数量的医保(新农合)药品进入基层,要逐步替代部分增补基药的职能。
 
  虽说在大形势下,补充药品需符合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等规定,同时要从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推进双向转诊的角度出发才能被使用,其作用还有待观察,但随着形势的推进,随着全国经济发展步入稳速车道,以“国基+补充药品”为主体的基层市场形成后,基药增补目录这一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否会在不久的未来,和我们说声再见?!这都是未知因素。
 
  当然,根据《意见》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但“一定数量或比例”具体怎么判定,就显得格外灵活与艺术了。随着目前各省招标方案的出台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药企投标人去认真钻研与分析,并沉着应对。
 
  附: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大梳理
 
时间
发布方
文件标题
重点内容
2013年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2013年3月13日
卫生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
2013年3月13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应结合2012年版目录的实施,在今年上半年,通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增补药品工作的“回头看”,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补药品管理,完善增补药品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
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
2014年8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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