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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条例 这些内容是重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3 转至微博:

  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都做了详细规定。
 
  特别在各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机构、人民调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责任。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给您划出重点内容。
 
  预防:加强人文关怀
 
  在预防方面,《条例》更多的对医疗机构提出要求。
 
  首先强调的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同时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其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医疗机构应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要严格执行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服务。
 
  《条例》也对患者提出要求,强调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处理:尸检不可再无限拖延
 
  如发生医疗纠纷,《条例》规定了五种解决途径:
 
  双方自愿协商;
 
  申请人民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
 
  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中十分重要的“病例”,《条例》明确,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同样,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在此前的医疗纠纷报道中,家属拒绝尸检常有出现,这会大大影响医疗纠纷的最终认定。
 
  本次《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条例》也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给予了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医闹”或不再有市场。《条例》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法律责任:最高至追求刑责
 
  《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强调了各方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开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以及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以上内容最高都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
 
  侮辱当事人;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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