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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药品集中采购趋势预判及政策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6 转至微博:

  医药网10月23日讯 2015年是医药行业的政策多变、不定之年,也是医药行业出现拐点、分水岭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国家和中央各部门颁布的与医药企业紧密相关的政策多达76项之多,医药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调整。
 
  现阶段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及未来趋势
 
  研读药品集中采购的7号文和70号文,我们可以从中抽取出出十八个关键词,即:两标合一、以省为单位的招标、构建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价格谈判、直接挂钩、定点生产、鼓励试点创新、省内价格联动、鼓励一票制、全程监管、回款时间、一品两规三剂型、15年启动新一轮招标。
 
  我们也可以将7号文和70号文政策设计的思路用12个字“分类采购、分层管理、分步实施”概括;这12个字明确了2015年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操作步骤和实施路径。
 
  在7号文和70号文的引导下,截止笔者发稿(9月底)时间,共有10余个省市颁布了相应的省级采购方案。上述两个文件成为指导现阶段各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纲领性文件。分析各地细则,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和趋势表现如下:
 
  ⒈分类采购成为要求,催生各种目录
 
   7号文分类采购将药品分为五类,制定分类目录将成为各省市下一步集中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对政府采购机构而言繁而杂,对而言重要而关键,每一个目录都是一个准入的门槛。
 
  2规范双信封制招标,商务标以价格作为依据
 
   本轮规范的双信封制集中采购不再区分基药和非基药,将适用于所有类型产品的招标(包括医用耗材等);文件要求对临床使用量大、有三家以上生产的产品均采用此法。
 
  从目前公布的各地的药品集中采购的方案看,各省均采用了双信封制的评审办法,虽然规定略有不同,但是可以看出均是按照7和70号文的要求指定的,笔者针对10个省份的双信封制集中采购方案进行了比较。
 
 
  3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打包招标成为常态
 
   国家将成立价格谈判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专利和独家的五大类产品进行谈判,各地按照谈判价格执行;暂时没有列入国家谈判目录的品种,按照各地的现行招标方式进行;谈判如何进行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谈判是否分为国家、省地市?谈判的方法怎样?谈判价格与医保、价格部门如何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
 
  试点地区以地级市为单位或以医联体为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和议价在各地兴起。基本的操作思路是选定部分用量大的产品进行单独的谈判和议价,而其他产品则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议价谈判,如目前的安徽各地、鞍山等地均采用的是此方法,预测未来此种方式将会越来越多。
 
  4省内进行价格联动,试点城市可自行采购
 
  7号文总结了各地“省内价格联动”的实践经验,革命性提出“在公立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这意味着今后各省市进行“省内价格联动”有了法律的依据和遵循的标准。
 
  5国家统一直接挂网目录,各地按照规范制定
 
  直接挂网采购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议价成交的采购方法;文件规定由卫计委指定的行业协会制定参考目录,2015年9月16日示范药品的遴选原则和示范名单已经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颁布。各地市会以此为依据启动各地直接挂网目录的编制和制定工作。
 
  6鼓励各地试点创新和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
 
  文件中特别提到鼓励试点省份和地市进行创新,鼓励跨省市、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等方式。联合采购有可能在儿童、妇幼、肿瘤等专业性较强和医疗集团下属的各个医院、区域性的医联体中率先探索。跨省市联合采购笔者认为由于涉及不同利益团体,在此轮的集中采购中应该不会出现。
 
  7减少流通环节,鼓励“一票制”
 
  文件建立在“流通环节越多价格越高”的假说上,确定了鼓励一票制的方向,在最近出台的浙江的省级集中采购方案中也明确地提出了采购流程的改变等。笔者以为此点目前实施起来面临几个困难:一是没有哪个生产企业可以完全实现一票制配送;二是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不仅仅是一个结算问题,涉及到整个商业体系的重新构建,涉及到目前的工商、税务、药监、财务等多个体系。
 
  8要求医疗机构30天为供应商结算货款
 
  56号文即规定30天回款,执行六年以来,几乎全部的省份都没有做到。此次7和70号文重新制定了此规定,并明确了三种解决办法。70号文又进一步重申,对于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回款时间的问题,各地要重点监管、及时纠正;对于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发挥医保基金的基础性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
 
  近期有些省份针对此问题单独下文对医疗机构提出要求,如辽宁,在当前情况下达到此目的不是方法问题,也不是通过发文和规定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政府施政决心问题,只要决心足够大,此问题不是不能解决的。笔者以为此轮药品集中采购要实现30天回款难度很大。
 
  9为新批准上市产品开辟集中采购绿色通道
 
  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之前的所有关于集中采购的文件中均没有提及过。7号文创新性地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省自行制定方案相当于为采购周期内的新产品开辟了上市使用的新路。各省的方案中将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说明。
 
  ⒑国家和省级平台职能的转变和互联互通
 
  一个平台的建设在新一轮的招标中被提到极高的高度。自2014年12月启动国家药管平台的建设,7号文明确提出规范省级平台的建设,并逐渐的实现全国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此项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全国药政会议安排,10月30日前全国31个省将实现全部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后最大的不同将是信息的透明化,尤其是中标价格将会全国透明,此举将使药品价格逐渐趋低,形成全国的统一价格;互联互通后的深度将成为2015年以后关注的焦点。
 
  ⒒将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业绩考核
 
  医疗机构招而不采,采了不回款等问题,一直被行业诟病,7号文提出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方案如何制定,是否可以形成对医疗机构的制约等有待在各省的方案实施中进一步观察。
 
  ⒓明确了配送的责任在生产企业
 
  7号文明确了把配送的责任在与生产企业,但是并没对各地如何配送提出明确的要求。如何选配送?谁来选择?要不要设置入围条件和数量?配送商有什么责任?等问题,7和70号文都没详细说明,在各省的方案中都会进行明确的细化。
 
  在目前各省的实施方案中可见,常见的有三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由选择;二是生产企业在省级的备选经销商目录中选择;三是由经营企业打包投标后配送。
 
  医药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面临的考验 
 
  7号文明确了未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属于指导性文件,更多细节需要通过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的二次规制来实现,医药企业未来的“招投标压力”将剧增,会更直接地体现在今后各省市的具体方案中,如当下安徽16+1的带量议价采购、20+N的打包配送采购等,可以预判的是2015年这个“药品招标的大年”会有更多新的方式出现。试点方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将成为现阶段药品集中采购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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